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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入选天津高院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发布时间:2022-02-22 15:32:23  访问量:418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其中,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入选。该案例为我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法庭认定了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支持了出租人的主张。此次天津高院发布的案例为2021年审结生效,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裁判结果为社会广泛关注,是天津法院2021年审结案件的典型代表,对类案裁判具有积极示范和借鉴意义。

我市始终高度重视租赁业发展,全力推动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天津高院为促进融资租赁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率先开展融资租赁司法政策试点,对推动融资租赁行业依法经营、合规发展、政策创新,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市金融局与市第三中级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建立了金融商事审判与金融监管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了金融与司法联动成效,服务保障租赁营商环境。

下一步,我市将紧紧围绕我市“十四五”规划和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以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为抓手,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在做好风险防控前提下,寓监管于发展之中,优化支持政策和管理模式,聚焦产品与业务创新,持续优化租赁产业发展融资、司法、人才等要素环境,服务和保障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购买某电视栏目全球著作权,并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并应于最后一期租金日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租赁期间届满,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被告。苏某、刘某某、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等分别承诺为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金未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租赁物的性质来看,《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加以限定,亦无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予以明确否定。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以真实存在的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逾期违约金,各保证人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助力我市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的延伸,对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有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未轻易否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而是从化解科创类企业融资难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出发,坚持宽容谦抑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回应企业和市场需求,认定著作权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知识产权成果有效转化,对我市融资租赁业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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