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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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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成立以来一直贯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助推行业健康发展”,积极配合各级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沟通纽带作用,为行业发展献言献策。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天津协会)成立于2005年9月,是全国最早成立地方租赁行业协会的第一批协会;天津协会在十四年发展历程中与天津租赁业共同成长,积累了丰富的行业协会管理运营经验。天津协会在市金融局指导下及个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搭建了租赁行业自律平台与租赁企业发展服务科技平台,致力于发挥协会政企桥梁纽带沟通作用,推动租赁行业自律健康良性发展,并安排专职人员借调市金融局工作,全力配合金融局开展各项工作。协会常年与全国各地兄弟省市行业协会、重点企业、自贸区、金融机构及高校多家机构联合保持合作交流,致力于搭建租赁服务实体产业,推动租赁供给侧改革的对接合作平台,积极宣传天津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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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tianjin lea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TLI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企业,及与租赁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发挥租赁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和研究租赁行业经营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行业自律,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会登记机关是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协会健康发展。

第八条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和整理本行业基础资料,对行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维护行业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向权威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三)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行业间经济纠纷;

(四)发展和促进国内外同业组织的交流和横向联系,组织和帮助会员单位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业业务交往与合作;

(五)收集整理有关租赁行业各种信息资料,开展各种咨询服务,分析行业动态,定期进行行业信息发布,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

(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促进行业内各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种政策,使企业进行规范经营;

(七)承办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依据国家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及行业道德规范内容,推动行业规范建设,维护行业市场环境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协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自愿遵守《天津市融资租赁业自律公约》

)在协会的行业经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述权;

(七)享有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经会长办公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协会的分立、合并和自行解散;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协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监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协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机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2021129会员大会修订后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电话:022-83219570 或 022-2722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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