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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租赁年会】现代租赁网站站长、融资租赁资深专家沙泉在2018中国租赁年会专家论坛发言发布时间:2019-01-07 10:17:09  访问量:1327

      2018年12月18日-19日,2018中国租赁年会在津召开。在18日下午年会专家闭门论坛环节,现代租赁网站的站长,融资租赁资深专家沙泉做了发言。


以下为原文:(此文为速记稿,未经作者审核)

俞总让我讲一下租赁适度监管的建议,我觉得现在我提不出什么建议了。我从1985年到现在从业已经有33年,许多政策、法律法规,包括监管制度都是参与和经历过的。所以什么样的监管好,过去我们都是猜想,现在都有一个实践,我想从历史方面谈一些想法和事实,我们看到底是什么样的监管好,由大家一起思考。

从融资租赁成立以后,刚开始是没有监管的,只有审批管理没有监督管理。金融租赁批的是牌照和进出口权,融资租赁批的是外商在华的经营租赁、进出口权。现在基本上都取消了。租赁企业有生、有管、无监、无灭。

过度监管,金融租赁公从1995年至2007年有近12年的时间没新批公司,我的公司是1986年是第一波批的金融租赁公司,1995年是最后一个河北金租。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只有金融牌照,没有金融业务的许可。不在圈子里,还真不知道,因为当时进行资产重组好多的民营企业进来了,为了拿金融牌照,但批金融牌照还要批金融业务,批金融业务还要批金融规模,所以不是有了金融牌照就可以做的。

过度监管造成了什么现象呢?正面的效应,是从2000年以来,我们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行业回归了本源,这之前是炒股票、高息揽存、滥投资。负面效应,因为金融牌照没发挥作用,后来民营企业套现出走,基本上都是十几个亿、二十几个亿,所有的民营企业进来最后全都走了。

无为监管,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根本不懂,所以监管是非常不到位的。我们当时有监管部门到租赁公司,边学习、边监管,我觉得猫向老鼠学习如何抓老鼠的问题,必然会导致监管不像,民营企业套现出走的问题,都是源于监管无效的问题。

错位监管,把融资租赁借款单位当做金融企业的放款单位进行监管。什么叫放款单位呢?你必须有这种吸收公众存款职能的,才能说它是一个放款单位,包括金融公司依然都是从银行借款,我觉得应该把这个事理清楚了。现在没有一家租赁公司开门店吸收存款的。

只监管金融不监管贸易,这样的漏洞也是非常多的,2000年到现在,都可以在网上查到的,具体的融资案例都有十几万起,过去我们打官司都是赢的,现在打官司都是输的。输在了贸易环节。

监管的机理,租赁公司能否健康发展,与监督部门的监管方式息息相关,历史已经验证了这一点。监管为了行业发展而设立,不能沦落为处处设限、到处权力寻租的工具。要严格监管,就要对监管不力和监管失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认知上的差异,融资租赁是知识经济、服务贸易、认不清租赁的本质和内涵难以有效监管。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信贷还是信用销售,包括监管部门不一定能认清他们之间的区别。

边缘监管,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如今扩展到边缘服务领域,仅就租赁谈金融、就租赁谈租赁都不够了,现在要做租赁要创新的话,一定是要把另外一些服务加在里面。前面一些日子我接触过一些企业,叫我很感动,他们我们不是为了赚承租人的钱,我们要帮承租人赚钱,他们利用股东的资源为承租人提供一些服务,这样的租赁合同不跟他们签能跟谁签呢?

融资租赁边缘特性会随着创新会越来越多,因此造成的风险也是越来越大的。

国际上对融资租赁普遍采用适度监管的方式,中国至今为止依然摆脱不了不用租赁,“权力寻租”的审批制度(有黄牛党存在为证),真要实现严格监管还不知道该怎样严格。

融资租赁严重的“影子银行化”,产生众多不良影响,迫使政府高层把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面对边缘产业,仅靠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是管不住的。

边缘产业是不可能通过金融监管就能管住。目前许多融资租赁纠纷案租赁公司败诉,就败在贸易运作环节而不是金融运作环节,零利率,高用尽采购租赁物的交易方式,根本无法用金融监管手段监控。

不管谁来监管,都需要考虑全产业链的监管问题,银保监会管不了租赁公司经营中的贸易风险。商务部管不住租赁公司的资金账户。金融监管应首先管住放款单位的金融机构,而不是借款单位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融资目的的交易,如果大家都已增加物质基础的租赁为本源,就是一种普通的商业服务。原本不需要严格监管。

但要把它只看作金融业务而不管贸易的风险就会出现监管漏洞。大部分诉讼失败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折在贸易环节上。国务院两个文都说了,租赁业市场渗透率非常低,面比较窄,到现在也没改,融资租赁业都发展到5万亿了,咱们国家制造业都做滥了,也没看到租赁业在其中发挥过什么作用。

如果真要严格监管的话,在国外也一定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融资租赁法律四大支柱必须是联动的,会计能处理(都变了,税收也会跟着变),审批的经营资质是不是还有必要?咱们也要单说了,因为我做的租赁,我的会计处理也能处理了,税收也能做了,我还要审批干什么?

未来监管,以钱生钱的监管,还是增加物质基础的监管。是审批制还是备制,是坚持监管还是任其自生自灭?

最后,监管要有效还是应该发挥一下全产业链,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现在咱们行业组织就是空,虽然都努力为行业做了行多事,但行业监管的职责没有授权,没有买出物,政府银监会也好、商务部也好,根本管不全,只有行业组织才能知道租赁的“根”、“毛病”在哪,所以应该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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